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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朱巍:水滴筹并非

文章类(审核:佚名 原作:佚名)  投稿:佚名2021-03-06 02:24

在大多数人的心中,水滴筹这类“个人救助”公司就是网络筹款,是公益组织。对此,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朱巍指出,从平台性质看,水滴平台本身就是一家商业公司,符合商业逻辑的救助行为才具有可持续性。

从目前看,水滴公司的核心有三大块,分别是水滴筹为代表的大病筹款板块、水滴互助为代表的网络互助板块,以及以水滴保险商城为代表的商业健康险板块。

可能是因为朋友圈经常能看到患者和亲朋转发的水滴筹筹款的链接的缘故,公众对整个水滴公司的认知一般都是从水滴筹开始,大病筹款,熟人圈打破陌生人圈的方式,让更多需要救助的人能够获得社会爱心人士有效帮助。特别是水滴筹上线以来,全面打破了行业收取一定比例手续费的规则,这种具有强烈公益色彩以及帮扶弱势群体的经营行为,一直被大众误认为“水滴公司就是水滴筹”、“水滴筹、水滴是公益组织”。

其实,这是对水滴筹和水滴公司的误读。首先,从资本结构上看,腾讯领投的水滴公司早已受到资本市场热捧,这家互联网公司本质就是商业公司。其次,水滴筹确实不收取用户手续费用,水滴筹业务免费不代表公益,这属于水滴公司通过向某一业务补贴输血从而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的表现。水滴筹仅是水滴公司整体业务架构中的一个板块,并非能够代表整个公司性质。最后,水滴保险商城才是该公司营利的核心点,与水滴筹、水滴互助等业务共同构成水滴公司健康保障平台的业务布局。

从互联网生态角度看,水滴筹在为需要救助的人群获取资金的同时,也可以对更广泛的捐款用户进行保险教育,无论是患病群体还是健康人群,都可以通过水滴平台寻求相应的健康保障。水滴公司关注的是互联网用户全生命周期的保障和健康需求。

《民法典》对于区分营利与非营利机构做出了明确规定。以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等出资人为目的成立的法人,是营利法人。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才是非营利法人。常见的非营利机构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不管是从商业伦理角度,还是法律规制角度看,水滴平台这种经营模式并不存在硬伤问题。我国《慈善法》所规制的是利用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募集善款的行为,对水滴筹这类“个人救助”行为并没有特别限制,公民的个人求助本来就属于个人权利范围。水滴筹是利用社交平台和互联网技术将原先线下的求助行为提速增效,在免收手续费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完成了作为互联网平台对社会应履行的社会责任和道德责任。

而在此基础上,基于传播带来的获客红利,作为免费工具向社会普及保险意识,以商业保险变现获利,当然属于企业正常经营行为。

从法律性质角度看,水滴筹发起者向社会进行求助,好心人赠予的善款,相对人并非是平台,而是救助发起人,即被救助者。从这个角度看,水滴平台并非是接受善款者,被救助人才是最终接受者,平台仅是搭建信息桥梁,扩散影响的中介平台。善款专用,平台不做任何抽成,确保众筹治病活动高效可靠。

所以,从平台性质看,水滴平台本身就是一家商业公司,符合商业逻辑的救助行为才具有可持续性。这与慈善组织的互联网募捐善款有着本质区别,后者不允许出现商业运作和商业逻辑。

目前摆在水滴公司面前最重要的,还是要更大程度解决公众的信任问题。善款的专款专用,真实可靠,全流程的公开透明,应确保救助信息的真实性,避免商业其他板块对救助板块的不当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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