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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妻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夫起诉撤

文章类(审核:佚名 原作:佚名)  投稿:佚名2021-05-11 12:48
长汀:妻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夫起诉撤销婚姻获支持

拟结婚的恋人应履行婚前告知义务

妻婚前隐瞒重大疾病 夫起诉撤销婚姻获支持

厦门网讯 据福建日报报道(记者 何祖谋 通讯员 陈立烽 段小华)近日,长汀县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依《民法典》判决的撤销婚姻案件,妻子婚前隐瞒严重抑郁症,丈夫起诉撤销婚姻获得法院支持。

据悉,2020年,陈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郭某,交往几个月后于当年8月登记结婚。婚后,丈夫陈某发现妻子郭某患有严重的抑郁症,但郭某未在婚前如实告知,陈某及家人无法接受,特诉至法院请求撤销两人婚姻。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患有严重抑郁症,系精神类疾病,治愈难度大,且会在较长一段时间内影响患者及家人的正常生活,属于重大疾病范畴。但在结婚登记前,郭某故意隐瞒疾病,陈某有权诉请要求撤销两人的婚姻关系。据此,遂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判决撤销了陈某与郭某的婚姻关系。

法官认为,《民法典》颁布实施之前,婚姻法规定,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属于禁止结婚的范畴。且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属无效婚姻。而《民法典》则将一方结婚时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形,调整为可撤销婚姻的范畴。本案原、被告虽然在《民法典》实施之前登记结婚,但双方的婚姻状态却一直持续至《民法典》颁布之后,原告主张撤销婚姻关系属于《民法典》的新增规定,从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出发,按照有利溯及的原则,法院最终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还提醒,作为拟结婚的恋人,如果一方确实患有重大疾病,应该向另一方坦诚相告,履行婚前告知义务。《民法典》规定了撤销婚姻的期间,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一旦超过这个时间,那么撤销权消灭,婚姻有效,就只能选择离婚的方式来结束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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