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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夫妻将房子份额归“非亲属”?民

文章类(审核:佚名 原作:佚名)  投稿:佚名2021-03-26 17:46
老夫妻将房子份额归“非亲属”?民法典完善这个制度

原标题:老夫妻将房子份额归“非亲属”?民法典完善遗赠扶养协议制度

两名老人育有两名女儿,一女儿系精神残疾,另一女儿长期定居国外。作为两老人的朋友张某,长期照顾两老人,老人与张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这样的协议是否有效?

朱某和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系大学老师,育有两个女儿,即朱某1、朱某2。朱某1系精神残疾,朱某2长期定居国外。张某系朱某和李某的朋友。张某在朱某夫妇在世时,就与朱某夫妇关系密切,照顾朱某夫妇,当时朱某夫妇与张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并办理公证。

协议约定张某作为扶养人,负责“细心照顾,让老人安度晚年,至去世之前供给其衣、食、住、行、医疗等全部费用,并保证其生活水平保持在全市平均水平以上,遗赠人去世后由扶养人负责送终安葬。”而位于市中心的一套朱某夫妇的房屋中属于朱某、李某的份额,在朱某、李某百年之后归张某所有。

南都记者从广州司法局获悉,《民法典》完善了遗赠扶养协议制度,适当扩大扶养人的范围,明确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均可以成为扶养人。一般来说,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的目的在于使那些没有法定赡养义务人或虽有法定赡养义务人,但无法实际履行赡养义务的孤寡老人,以及无独立生活能力老人的生活得到保障。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平等、有偿和互为权利义务关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它优先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是一种独特的新型的,在被扶养人去世后,其财产转移给扶养人的方式,它体现了遗赠人和扶养人的共同意志,是一种互助性的转移遗产方式。

在本案中,被扶养人有法定赡养义务人,只是因为一个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另一个长期定居国外,对老人疏于关爱,张某生前一直可以自理,有稳定的退休收入,朱某和李某老年生活需要更有品质、更有尊严的保障。遗赠抚养协议契合双方养老法律保障需求。

此外,遗赠抚养协议具有效力优先性,遗赠抚养协议与遗赠、遗嘱继承并存的时候,如果扶养人已尽抚养义务,扶养人对该遗赠财产享有优先权,优于遗嘱继承、法定继承。

广州公证处特别提示,遗赠人在其生前仍享有对欲遗赠财产的所有权,未征得扶养人同意,

遗赠人不得另行处分遗赠的财产,扶养人不得要求遗赠人生前将财产的所有权让渡,遗赠人的子女对其遗赠以外的财产也仍享有继承权。

【注意事项】

申办遗赠扶养协议公证,当事人应亲自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① 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扶养人为组织的,应提交公章、资格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代理人应提交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

②遗赠财产所有权证明(如房产证);

③ 扶养人有配偶的,应共同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一起到公证处;

④ 遗赠人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⑤ 扶养能力证明;

⑥ 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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