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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个人不得以“慈善募捐”名义募

文章类(审核:佚名 原作:佚名)  投稿:佚名2021-03-28 06:43
山东:个人不得以“慈善募捐”名义募款~

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了《山东省慈善条例》。其中提出,山东将进一步推动慈善领域“放管服”改革,完善慈善组织准入条件、程序。

山东明确,在办理社会组织设立登记时,符合条件的可同步登记为慈善组织,为申请人提供简化手续、缩短审批时限等便利;推动民政、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为慈善组织依法获取非营利性组织免税资格、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提供便利。

此外,山东还对慈善组织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处理进行了补充,强调不得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可以按照决策机构的决议用于公益目的。

在《山东省慈善条例》中,山东还回应社会关切,对个人求助进行规范,明确要求不得虚构事实骗取他人捐赠,不得以“慈善募捐”等名义募集款物。同时对广播、电视、报刊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等信息发布平台的审核、风险防范等义务提出了明确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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