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首例!
文章类2021-04-03 11:52

深圳首例!
3月29日,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深圳首例妨害安全驾驶罪案。被告人肖某犯妨害安全驾驶罪,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2020年9月19日晚21时许,被告人肖某在海关路口处乘坐驾驶员梁某驾驶的从坪山大道开往坑梓方向的公共汽车,后双方因肖某打电话声音过大发生争执。
车开动时,肖某用拳头殴打驾驶员梁某肩膀,梁某将车开至路边报警,公安人员接报后在车内将肖某抓获归案。
坪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肖某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肖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可从宽处罚。宣判后,被告人肖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坪山法院法官表示,近年来,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夺方向盘、殴打驾驶人员等妨害安全驾驶的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重庆市“10·28”公交车坠江事故发生后,引起全社会强烈关注。2021年3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妨害安全驾驶罪独立罪名,明确规定“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南方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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