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越美文网

港媒:夏博义“认错”只是假象

文章类(审核:佚名 原作:佚名)  投稿:佚名2021-05-03 14:24
港媒:夏博义“认错”只是假象

日前,大律师公会主席夏博义接受传媒访问,宣称自己并非政客亦不“反华”,报道又指他曾表示“香港国安法属合法及必需”,有人因而认为夏博义迫於政治现实而“打倒昨日的我”,又有人认为他是“扮跪低”和“洗白”。然而,大家只要细阅夏博义的访问和他的后续回应,便会发现他只是想掩饰自己是“反华政客”的污名,但是绝无认错之意。

首先,夏博义在访问出街之后,随即借另一份英文网媒之口表示,指报道错误引述他的说话。夏博义否认自己曾经表示“香港国安法合法及必需”,而是声称“建立一套国安法属合法,且有些时候是必要的”。两者的些微差异,某程度上反映了他和大律师公会坚持着过往的立场,即是国安法只能由特区政府根据基本法第23条规定,以本地立法形式制定,而非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再根据基本法第18条的规定,以加入附件三的方式在港实施。

企图削弱国安法阻吓力

换言之,夏博义仍不赞同国安法的制定属於中央事权,并把基本法第23条视为中央已经赋予特区政府专属的国安法制定权。值得注意的是,这种错误理解和曲解基本法第23条的背后原因,是为了质疑香港国安法的合宪性,旨在使到香港国安法改由本地立法取代。若不可行则退而求其次,改为削弱香港国安法的阻吓力。

国安法中中央驻港维护国安的机制,发挥着监察的作用,以防国安案件再次出现“警察抓人,法官放人”的乱象,维持香港国安法的阻吓力和震慑力,而这是夏博义不愿见到的。因此,他在访问中才会拿香港国安法第60条说事,希望驻港国安公署人员执行职务期间,不再享有司法豁免权,从而削弱驻港国安公署的权力,以及香港国安法的震慑力。

由是观之,夏博义削弱香港国安法合宪性、合理性和震慑力的意图,由始至终并未改变,可见他既非“跪低”,亦没“打倒昨日的我”。另一方面,夏博义在访问之中,依旧有意为8.18及8.31案的被告狡辩,并引用基本法第27条保障香港居民和平集会及示威的自由,作为两案被告的“合法辩解”,藉此混淆视听。

误导集会权可凌驾法律

其实夏博义作为回归前已经在港执业的资深大律师,理应知道《公安条例》赋予警方禁止某项集会或遊行举行的权力,以及现行的未经批准集结及非法集结罪,乃是港英政府在回归前制定的法例,后因法例并不牴触基本法而沿用至今。他亦应该知道,市民享有和平集会及示威的权利同时,仍要遵守法例,而警方为了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利益,或是为了保障其他没参与集会遊行者的自由或权益免受损害,亦应有权禁止某项集会或遊行的举行。

在此情况之下,夏博义仍以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和平集会和遊行自由为藉口,意图为8.18案和8.31案的被告人洗脱罪名,并且传递错误讯息,意图怂使他人误以为和平集会遊行的参与者,可以不遵守警方根据《公安条例》而作出的合法命令,这又算否触犯《刑事罪行条例》中的煽动意图罪呢?另一方面,夏博义与外国政党有千丝万缕的关係,意图透过发表如此误导性的言论,引发香港居民对中央或特区政府的憎恨并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又算否牴触香港国安法第29条或第30条呢?这是有关当局理应深入调查的课题。

来源:香港大公报作者:文兆基

小越美文 ©2021 All Rights Reserved.
Powered by www.xiaoyueboke.com 
本站文章来源于网友自行上传及网络转载,如涉及版权及隐私问题,请来信至 vip@xiaoyueboke.com,本站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