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回“占中九丑”上诉 彰显司法公义

傅健慈 全国港澳研究会会员 香港法学交流基金会副主席 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
2014年违法“占中”,“占中九丑”戴耀廷、陈健民、朱耀明及另外6人的“串谋犯公众妨扰罪”及“煽惑他人犯公众妨扰罪”的判刑提出上诉。上诉庭早前听取陈词后,在4月30日颁下判词,上诉庭3位法官一致驳回他们的上诉,戴耀廷需继续服刑,完全合宪合法、合情合理,彰显司法公义。上诉庭认为,虽然占领区的地点与被告计划时有不同,但同样对公众地方造成阻碍。
定罪稳妥 大快人心
代表戴耀廷的律师指“占中”并非计划作出妨碍,只是想引起公众关注,并透过自我牺牲去争取民主,又认为筹备之时“三丑”曾考虑到要避免影响市民。另外,有其他代表上诉人的律师表示“占中”发起人在“占中”时已起不到带头作用,仅属支援角色。
上诉庭认为,针对“占中三丑”的“串谋犯公众妨扰罪”没有含糊不清、重复或不确定之处,控罪指控“三丑”在2013年3月至2014年12月之间,与其他人一同阻塞中区一带的公众地方及道路,即使占领的地点是金钟添美道,而非计划的中环遮打道,但不代表“三丑”放弃原先的占领计划,而两个地点邻近,故此同意原审所指本案的“占中”计划只是原本计划的修改版,而被告的协议是在中环或附近一带阻路以作出公众妨扰。
对于上诉人质疑,占领造成的不合理阻塞,并非“占中”达成协议时可以预期,上诉庭不同意。判词指出,在正式宣布“占中”前有达18个月酝酿期,该段时间曾进行商讨等,而当时预期“占中”会有3,000至10,000人参与,所有被告在宣布“占中”前,都能预计到占领的后果,正如原审所指,当时已有人潮占领道路,而“三丑”是想乘势开展运动。有鉴于运动筹划达18个月、宣布“占中”前添美道的情况,法庭无法接受被告不是明知而串谋作出公众妨扰,9名上诉人应该在当年9月28日宣布要“塞爆”中环和金钟前,已经得知占领添美道的成果。
对于“占中三丑”争议单是他们3人无法构成公众妨扰,上诉庭指,在正式宣布“占中”前,大量人力物力已经投入,如果说他们三人无法串谋妨扰,会是奇怪的想法。上诉庭又认为,“煽惑他人煽惑公众妨扰”的控罪合宪合法,看不到任何原因,在普通法下该控罪不应存在。
“占中九丑”打着“违法达义”、“公民抗命”的幌子,违法“占中”。他们是始作俑者,没有按照“违法达义”的基本原则去认罪,反而去抗辩,实际是言行不一致。法庭裁决稳妥,他们罪有应得,大快人心。
被告态度没有悔意
代表上诉人的律师在聆讯时表示如果“占中”被指控“串谋妨扰公众秩序”,将会对今后的和平集会活动及言论自由产生寒蝉效应。
“占中九丑”之一的陈健民大放厥词,表示忧虑控罪有损公众集会权利,又“抵赖”解释当初选择抗辩是因认为控罪不适合,也认为法庭应该对于公民抗命案件尽量轻判。
一直以来,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的自由,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陈的所谓打压集会、言论自由之说,完全颠倒是非,根本是一派胡言。诚如上诉庭指出,戴耀廷等人对违法“占中”为公众带来的不便没有悔意和歉意。
另外,陈健民又打“悲情牌”,声称是否会上诉至终审法院,会先与律师研究,并要考虑“资源问题”,因现时仍有抗争者需要支援。
香港是有一个完善的法律援助制度,确保所有合理理据提出法律诉讼或抗辩的人,不会因欠缺经济能力而没法寻求公义。奉劝市民不要堕入他们的所谓“众筹”陷阱,白白浪费了自己的血汗钱,避免被人“落格”或私相授受而养肥了一班“伪争取民主自由”的法律工作者。此外,众筹所得的金钱流向应该如实向公众交代。
来源:香港文汇报

